
法国公司董事民事责任
2024年10月16日
编制人: 麦圣杰
我们为中国客户提供法国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概述。本文旨在清晰简洁地介绍这一法律框架,对于在法国运营或与法国有业务往来的中国企业及其董事和利益相关者至关重要。
一、责任主体的认定 (责任主体认定)
A. 法定董事/高管 (法定董事/高管)
民事责任可能由法定董事/高管 (dirigeants de droit) 承担,即由主管公司机构正式任命的人员。在传统的法国股份有限公司 (Société Anonyme, SA) 中,这主要包括首席执行官 (Directeur Général,首席执行官) 和董事会成员/董事 (Administrateur,董事会成员)。法国最高法院 (Cour de cassation,法国最高法院) 曾明确指出,即使是普通的董事会成员也可能承担责任 (Com. 2011年5月31日,编号 09-13.975),这强调了该责任的广泛性。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兼任两项职务,否则董事会主席 (Président du Conseil d'Administration,董事会主席) 通常不被视为承担此责任的董事/高管。
B. 事实董事/影子董事 (事实董事/影子董事)
此外,事实董事/影子董事 (dirigeants de fait) 也在此范畴内,即指那些没有正式任命,但独立地直接或通过中间人有效管理公司的人员。
二、责任诉讼:谁可以起诉以及基于何种理由 (责任诉讼:谁可以起诉以及基于何种理由)
责任制度因提起诉讼的主体而异。
A. 公司提起的诉讼 (公司提起的诉讼)
如果董事/高管违反职责 (manquement)(无论是积极行为,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 concurrence déloyale),还是消极不作为,如未能履行监督职责 (未能履行监督职责, défaut de surveillance),公司可以对其提起责任诉讼。该诉讼通常由新管理层针对前任管理层提起,也可以由持有至少 5% 股本的少数股东以单独股东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的名义提起。任何判决赔偿金都将支付给公司 (action sociale ut singuli)。
然而,法国最高法院在关于单独股东诉讼的裁决中明确指出,母公司的少数股东针对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管提起的此类诉讼是不予受理的 (Com., 2019年3月13日,编号 17-22.128),从而限制了该诉讼在集团公司中的适用范围。
B. 第三方提起的诉讼 (第三方提起的诉讼)
董事/高管对第三方的个人责任受制于严格的条件。只有在与其职务无关的过错 (faute détachable de ses fonctions) 的情况下,即在其正常职务范围之外犯下的过错,才可能追究其责任。判例法将此过错定义为具有特别严重性的故意行为,与正常履行公司职务不相符 (Com. 2003年5月20日,编号 99-17.092)。
判例法承认的与其职务无关的过错示例包括:
为欺骗第三方以获取公司偿付能力,而将同一笔债权欺诈性地转让给两家银行 (Com. 2004年7月7日,编号 02-17.729 - 欺诈性转让债权 qīzhà xìng zhuǎnràng zhàiquán)。
故意并积极地亲自参与伪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Com. 2004年7月7日,编号 02-17.729 - 参与伪造和不正当竞争)。
构成故意刑事犯罪的过错 (Com. 2010年9月23日,编号 09-66.255